解决居住停车难,北京又放“大招”。11月25日,北京市交通委网站发布《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推进全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
意见首次明确,对于共享停车资源的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在收益全额上缴财政的同时,可在年度预算中申请相关管理费用。同时,首次明确共享停车双方需围绕收费价格、停放时段、违约责任等签订协议。
意见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在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对外开放,实行有偿错时共享,优先用于居住停车。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具体来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停车需求,针对矛盾突出的区域,梳理周边办公、商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停车资源供给状况,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建立共享停车协商机制,对接共享停车供需双方,组织、协调、引导供需双方协商共享停车事宜。
与此同时,共享停车供需双方通过签订共享停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共享停车协议可包含停车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共享使用人、共享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共享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
在管理方面,停车设施供给方可通过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模式管理共享停车设施。
收费方面,共享停车设施的收费价格由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对于提供共享车位的非经营性停车设施,可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停车费用,费用用于分摊共享车位的管理成本。
在数据利用方面,区停车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停车信息经营企业将停车设施位置、共享车位数量、供需双方信息、共享时段、收费价格等相关数据录入本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并加强对本辖区共享停车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意见鼓励停车设施供给方与停车信息经营企业建立合作机制,借助互联网手段及时发布车位闲置情况,方便周边居民了解区域停车资源状况,促进共享停车向市场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在政策保障上,意见指出,市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要在停车管理、物业管理、价格监管、人防设施开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本市共享停车工作。
对于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的停车设施,实行共享停车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按照《用于居住停车的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鼓励白天发挥驻车换乘作用的停车设施夜间向周边居民开放。
意见强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于提供共享停车设施表现突出的物业服务机构予以表扬。对于提供共享停车设施的单位,在服务质量评价中应给予加分。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强调了资金保障,要求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考虑共享停车设施的类型、开放程度等因素,制定财政支持政策,推动本市共享停车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鼓励措施,建立资金保障机制,通过运营补贴等方式调动停车设施供给方参与共享停车的积极性。
“对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或许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来保障车位的共享。但商场、企业等主体,可能会出于收益和管理的角度,谨慎考虑是否提供车位共享。”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室主任程世东直言。
在程世东看来,精神上的鼓励是可取的,但最终决定商场、企业等主体共享车位的,还是市场机制。“共享不意味着低价,只有供需双方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通过完善的协议来确定收费标准,同时建立对应的惩罚机制,才能真正调动这些主体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