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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公众质疑 交强险是暴利还是保障?

时间:2007-5-30 14:13:35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还未满周岁,就接连遭受公众的质疑。

  先是今年4月初,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揭露,交强险存在400亿的暴利。而保监会方面没有予以正面回复,只是以孙勇的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当月27日,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受来自北京市、上海市、湖南省、山东省等地共计156位车主授权委托,向保监会递送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听证申请书》,要求举行听证会。而保监会给出的回复则是:根据交强险费率审批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并不需举行听证。

  接连遭受质疑,保监会也接连采取拒绝态度。这使得两个事件不但没有被遗忘,反而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事件的发展也已进入到白热化阶段。

  400亿元暴利从何而来?

  为了进一步了解400亿元“暴利说”的由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拨通了孙勇律师的电话,他为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

  “现在的主要机动车型是三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占比例最大的是摩托车,其次是汽车,拖拉机只占10%。汽车的交强险保费公布的是35种,只有一种是1000元以下的,这一种为机关用车,保费是950元,其他34种保费都在1000元以上,最高的达到6040元。计算总保费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用平均保费乘以所有机动车数量;另一种就是用每一种保费乘以该类保费所涵盖的机动车数量,这样算出的总的保费是比较准确的。”孙勇告诉记者。

  “但是,目前我不能掌握各种车所占的比例以及它们的费率构成,所以,只能用简单的平均法来计算。也就是将35类汽车的保费平均下来,计算得出平均保费应该是2473元。为了防止保监会说这个平均保费还高,所以我把平均值定为2000元,这样应该是比较客观的,因为2000元以下的保费只有15种。最后,我是以1800元作为平均保费计算的,算出来的总数是918亿。另外,摩托车的保费分别是120元、180元、400元,三项平均是300多元,乘以摩托车的保有量,总数算下来是96亿多元。拖拉机比重很小,而且各地区差异很大,所以没有算在总数之内。”

  按照孙勇的算法,摩托车和汽车的交强险总保费加起来已经超过了1000亿元。孙勇表示,即使投保率为80%,保费总数也应该达到了800亿元。此前机动车三者险赔付额最高每年也只有177亿元,余下620多亿元,扣除税金、管理费、手续费合计不会超过200亿元后,还会有400多亿元的结余。

  面对来自各方的压力,保监会公开回应交强险“暴利说”时表示,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共有机动车1.48亿辆,其中汽车5181.1万辆,摩托车8248.8万辆,拖拉机1331.2万辆。摩托车和拖拉机合计占机动车总数60%以上,车均交强险保费在100元左右。即便各种车型的投保率都达到100%事实上达不到这种水平,全国机动车交强险保费总额也达不到800亿元。事实上,“去年下半年,经审计的全国交强险保费收入为218.7亿元。”

  面对保监会的此种说法,孙勇表示,抛开摩托车和拖拉机不说,汽车的保费在2000元以下的只有15种,因此汽车的保费平均就已经达到2000元左右,而保监会按车均100元的费率算,这显然低了,不符合实际情况,这个数据明显是不准确的。

  对此,记者致电保监会,想进一步确认交强险保费总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孙勇对保监会的计算方法所产生的疑问,但是,截至记者发稿,保监会方面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因此,记者未能联系到保监会方面进行求证。

  孙勇向本报记者透露,他在5月24日已致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要求和他面谈,不过到现在还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孙勇告诉记者:“如果保监会没有任何表态,我们还有进一步的行动。面对这个交强险暴利的问题,我们已经有了一套详细的战略计划,在进行这次公益维权之前,我们已经准备了一年的时间。计划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是揭露交强险400亿的暴利,第二步是揭露代理的暴利,第三步是指出交强险的限额应该是在10万元以上。而且我们还考虑到了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利用舆论工具等办法。”

  关于交强险暴利的问题,记者也采访了其他的一些律师和专家。有一部分人认为,暴利一说缺乏真凭实据;不过,记者采访的大多数人都表示,手头没有第一手数据,不敢轻易下结论。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表示,相对是否暴利的争议,规则的制定更为重要。他认为,对于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成本和外部的赔付成本如何严格界定、预提多少比例的风险准备、保险公司的盈利部分放在哪里、是否建立基金进行各年度盈亏调剂等都要予以重视。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交强险的暴利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问题,如果我们认为它有暴利,我们必须掌握确切的数据来计算出它是否存在暴利。“不过,暴利的问题应该是存在的,至于多少的问题,我们没有具体数据所以不好说。”

  “现在我们所要做的就是,首先按照程序,要求保监会根据法律的规定举行听证会,然后,在举行听证会的时候,我们将向保监会要求公布所有关于交强险的相关数据。数据一公布,就可以计算它到底存在多少暴利。公众可以根据他提供的数据评判,通过数据的计算有可能评判出交强险的保金过高;还可以通过账户的变动情况,如增加、减少、收入等进行判断,看它是否存在暴利。但是,做到这些判断的前提,必须是保监会公布交强险相关的数据。”

  她说,“如果保监会提供的数据,公众觉得有问题,那么我们还可以不承认这个数据,并对保监会提出其他的诉讼请求,要求保监会提供相应的数据材料,请我们的会计师或者审计师来审查,或者由相关的政府部门出面派审计师来审查。”

  交强险保障了谁的利益?

  面对交强险的强制执行,很多车主产生了疑问:与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有什么区别?它的内容合理吗?

  刘家辉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事实上,交强险和商业险最大的区别就是有一个无责赔付。另外,与商业三责险相比,它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交强险只有最大6万元的责任限额,如果按赔付总额来说还可以接受,但是按照目前的分项赔付就很不合理,因为它其中规定对财产损失方面最高只赔付2000元,可是,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都只是一些财产上的损失,发生人身伤亡的毕竟占少数。“说难听点,其实就是在这里边玩了个“小把戏”,实际情况是,80%-90%的交通事故都只是涉及到财产损失,这样一来,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貌似是6万元,实际上对于财产损失的赔付最高只有2000元。一般车主都认为2000元不太能够保障发生交通意外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很多车主还会再上商业三责险。”

  这也引出了交强险的另一个问题,与交强险相比,商业三责险给投保人提供一个最低线5万元的限额,如果车主觉得5万元的保障不够,还可以购买10万元限额的或者更高的,这也是商业三责险的合理之处。而交强险不仅只有6万元一种责任限额,而且还要先赔。换句话说,交强险赔完后,不够的地方还要再用商业三责险补充,结果导致车主不得不购买商业三责险。

  另外,刘家辉认为交强险的统一价格也是不可取的,“交强险实行的是强制性缴纳义务,实际上可以先把纯损失率公布出来,至于其他的附加费率,比如管理费和责任准备金等等,让保险公司自己去计算所需的成本,然后让保险公司之间在市场上竞争,哪家定的价格低,消费者就可以自己选择。”她说,“事实上根本没有必要对交强险进行行政垄断,垄断的结果就是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刘家辉表示,应该在车主中做一个科学的普查,让车主来决定赔付限额。比如说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很好,有一个5万元的最低限额,然后可以根据车主各自不同的需要,决定是否买更高的限额。

  孙勇则认为,交强险中的人身保险和财产险应该各调高到10万元,“按照目前算出的保费收入在800亿元的情况下,总限额达到20万元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对于目前的保费价格来说,如果能够将责任限额提高到20万元,那么现在的价格就比较合理了。”

  对于车主提出的交强险“为什么保费更高而责任限额却更低?”等问题,保监会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也给出了相应的回答:

  “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的投保率较低,部分地区虽然将投保商业三责险与机动车检验挂钩,但不少人采取投保很短期的商业三责险或者在验车后立即退保等方式规避责任。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手段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提高其覆盖面,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目前交强险责任限额是6万元,为2006年我国人均GDP的3.77倍,这个比值高于美国,低于日本、韩国,基本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大家知道,责任限额与价格水平直接相关,责任限额定得高,保费也就高。交强险既要考虑大城市车主又要考虑广大中西部及农村地区车主,既要考虑汽车车主又要考虑拖拉机、摩托车车主的保障水平和支付能力。现阶段的责任限额解决了全国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赔偿要求,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较为合适。有支付能力和更多保障需求的车主在购买交强险后,可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作为补充。”

  对于刘家辉关于举行听证会的申请,保监会的态度是现阶段并不需举行听证,如果此后保险费率调整幅度较大,将举行听证。

  对此,刘家辉对记者说:“我们下一步的行动就是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们正在搜集诉讼所需要的证据,最迟会在6月10号之前将起诉书递交给法院。在递交起诉书时要做的是首先要说明保监会没有举行听证的情况,还有对保监会之前发布的关于交强险的行政许可做一下归类,还要向专家请教,做一些法律后果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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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责赔付”是误读 交强险暴利罪魁祸首

  交强险是否存在暴利?无责赔付是否合理?面对律师们的频频质疑以及媒体的连续讨论,中国保监会终于在5月22日以座谈会方式高调回应。

  针对以孙勇律师为首提出的“交强险400亿暴利说”观点,保监会财产监管部主任郭左践拿出了详细的数据进行反驳。 但随后孙勇律师第二天更在媒体上声称保监会数据失真。

  抛开对于交强险盈利问题各执一词的计算方法和数据,被争论双方共同认可的观点是:如果取消无责赔付,交强险费率将会有较大降低。

  “无责赔付”是误读?

  事实上,自去年交强险条例发布之后,对于是否应该进行“无责赔付”便引发了社会大讨论。一位参与起草《条例》的人士称,设定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保监会的意思,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按照不同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中规定交强险除保障人身伤亡外,还要保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且实行“无过错赔偿”。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400元。

  对于上述说法,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于2006年9月5日便提出质疑。他认为保监会此举属于对《道路交通法》的“误读”。保监会也完全可以通过“免责条款”取消对无责方所承担的400元的财产赔偿。

  今年“五一”前夕,李滨再次向保监会去函,建议重新核定交强险费率。但至今并未得到回复。

  交强险制度实施之后,由于交通事故中单纯的财产损失占据很大比例,保险公司要为无责方400元的赔付支出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全责方的保险公司也要先垫付400元的损失赔偿,再与无责方的保险公司结算,增加了公司的业务量。

  因此,在这场论战中被指最大受益者的保险公司对于无责赔付也是不胜其烦。一位财险公司负责车险业务的人士称:“如果单纯车损的无责赔付能够取消,我们是很欢迎的。”

  保额高费率低是趋势

  但无责赔付条款也受到一些学者和专家的支持。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无责赔付是指对方有伤害而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向对方赔付。尽管对方有责任,但处于强势地位的驾车者进行无责赔付,也完全是从人道主义、保护生命的角度出发。这条规定也并不只是中国仅有的。

  座谈会上,在谈到成熟保险市场的一些做法时,郭左践向媒体介绍:“在中国台湾,无过错赔偿只针对人,并不针对财产损失;在欧盟,无论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人之间发生事故,都可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在明确划分事故责任人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无责方追偿垫付款。”

  尽管郭左践肯定:“如果拿掉无责赔付,交强险费率会下降。”但在费率的调整方面,他表示,根据保险公司的盈亏情况,保监会可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但无论盈亏与否,第一年的数据都不能清晰准确地说明问题,从国际经验看,至少需要3年时间观察分析,若连续盈利,就会相应地提高保险额、降低费率,若连续亏损,则要提高费率。

  根据成熟保险市场的经验数据,交强险的保额会随着市场的成熟、法规的完善以及社会进步不断上升,而费率会不断下降,这是发展的趋势。

  以日本为例,1955年此类保险的保额为30万日元,其后经过十几次调整,目前已经达到了3000万日元;韩国从19世纪60年代到现在也经过了10多次保额调整。

  “可以肯定的是,保额越来越来高、费率越来越低是大的趋势。”郭左践说。

  据悉,从今年7月1日起,交强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浮动费率。如果车主连续几年没有事故记录,保险费率将会逐年降低。此外,实施交强险浮动费率后,无责方的费率不会受到事故发生的影响。

    交强险“暴利”之争拷问监管部门责任

  5月22日,针对不少公众质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暴利”,保监会作出详细解释。

  此前,有法律界和经济界人士提出,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保险费率过高,每年暴利高达400亿元。而保监会则表示,上述算法并不科学,交强险费率是按不盈不亏的原则确定的。

  无独有偶。不久前,关于上网费是不是贵了,也引起过不少议论。世界银行的报告认为,中国互联网的使用价格占居民收入水平的10%,高于发达国家1%和亚太地区8%的平均水平。而信息产业部门随后发布的报告称,中国上网费占人均国民收入为2.8 %,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29,亚洲平均水平的1/13。

  由于各个国家发展阶段和市场结构的不同,商品价格很难有一个绝对合理的“世界标准”。上网费和交强险定价争议的更大意义在于,如何确定“准公共产品”的定价机制?

  眼下,事关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准公共产品”,如水、电、煤等,在价格变动前都会举行听证会,这确实是一个进步。但是,在一些地方,有的听证会成了“听涨会”。无论是参会人员还是议程设置,选择权往往掌握在代表卖方利益的部门或行业主管手中,听证程序不过是为了求证涨价有理的先验命题。其实,重要的不是听证会的形式,而是让利益各方平等地参与定价过程,进行充分议价。

  而让利益各方平等议价,首先是信息的透明。现行的交强险条例和费率是依据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制定的,受到公众质疑也就在所难免。

  其次,“准公共产品”的定价,应起到激励企业提高效益的作用,而不是与民争利的工具。我国电信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落后于一些国家同行,利润率却高出十几倍,有的达到20倍。超额利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掩盖了企业经营效率的低下。一位学者对平安保险公司的年报研究发现,坐收渔利的交强险业务,使该公司连亏两年的财险业务扭亏为盈,2006年实现净利润10.48亿元。

  电信等基础设施服务,由于前期投入巨大、规模效益明显,具有天然的垄断属性,很难通过完全竞争来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这更需要政府干预和公众监督,来平衡企业强烈的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欲望。保监会在交强险说明会上强调,交强险无论盈亏,均不参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利润分配。那么,这些利润究竟有多少?又是如何分配的?人们希望有关部门不是说过就算了,而是能有认真而准确的“下回分解”。

  “准公共产品”的定价,要做到科学合理,归根结底还在于监管部门不要站错了位。因为,行业监管部门更应当依法依规,代表全体消费者行使监管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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