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确实如此,《反垄断法》确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而根据现行《办法》,目前国内汽车销售普遍采用的4S店模式,在零部件配送、维修及价格等环节均有垄断之嫌。
“由于《办法》是部门规章,因此征求了很多意见,而《反垄断法》更多的是基于法律援引,因为不存在利益平衡,并未广泛征求意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蒋苏华进一步解释,“部门规章其实最后反映的可能是一种行业的利益,或者是各方面利益的综合平衡。”
反观此次《办法》修订,牵涉的部门不可谓不多。《办法》是由商务部、发改委以及工商总局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所以修订需要三部门共同协商。而在2014年12月对《办法》修订稿的意见征求中,包括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8个政府部门,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等5个协会均收到了商务部下发的相关函件,被要求对《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再加上涉及切身利益的厂商、经销商,征求意见成为一项庞杂的工作,但一项根本的宗旨是,法律的权威性必须维护。
授权博弈
《办法》的修改旨在重新界定整车厂与经销商的利益关系。“过去在汽车销售领域,始终存在政府以政令的形式和规定销售的形式——厂家授权,而厂家授权是一种纯粹的市场行为,品牌管理办法的修订可能会在这一方面有所突破。”罗磊称。
根据现行《办法》,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对销售未经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蒋苏华认为,《办法》与《反垄断法》的问题关键是授权制度问题。
究竟要不要授权、怎样授权也经历了各方博弈。在去年12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对《办法》的修订意见稿中建议,“在首次授权经营期限满后,汽车供应商应对经销商的授权经营期限自动延续5年。”事实上,去年9月商务部举行座谈会之前,取消品牌授权的声音甚至占据上风。而近期庞大集团在河北张家口建立的“汽车超市”或可以看做国内经销商集团对不同经营模式的探索。
但是,对于是否会允许经销商多品牌经营,业内仍存有较大争议。在公开的表态中,代表整车厂利益与立场的中汽协人士明确表示,汽车产品特许经营是全世界的通行办法,改变的可能性并不大。而这与代表经销商利益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观点相左。
包括各大厂商、经销商,乃至8个政府部门、5个行业协会牵涉其中,《办法》的修订工作无疑面临复杂的境况,短期内《办法》的出台或难以成行。而按照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副理事长苏晖的说法,“以现在的进展和流程来看,新《办法》大概要到2015年年中才能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