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简称汽车“三包”规定)
内容摘要:对于生产质量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汽车“三包”规定为消费者要求厂商包修、包换和包退提供法律依据。
实施时间:尚未实施,预计今年择机出台
点评:消费者维权是一个既困难又热门的话题,消费者的呼声很高,但由于举证难、鉴定难、维权费用高、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消费者很难维护最根本的权益。事实上,从2002年起,汽车“三包”就开始被提及,类似“‘三包’即将出台”的承诺也频频传出,但每次都是干打雷不下雨。在出现质量问题的汽车中,新车比例较大,主要问题包括发动机质量、刹车失灵、车门锁安全、轮胎和安全气囊质量问题等。由于“三包”政策涉及到国家不同的主管部门,也涉及到厂家、经销商和消费者各方的权、责、利,因此也可以说是多方利益的一场博弈。另一方面,汽车的产品组成和结构非常复杂,涉及相关技术、产业和各种各样的原材料、部件都比较多,这也是导致“三包”政策迟迟难以推出的主要原因。
政策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内容摘要: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实施时间: 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点评:召回制度是一项在消费领域保护产权与保障人权的具体制度,首次被提升到对公民产权保护和人权保障的认识高度。同时,它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汽车市场走向规范的一大进步,而对汽车生产厂商来说则是一个挑战,仿佛在企业头上悬了一把剑,使其在生产过程中有了制约。
政策3:《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和《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 (简称“双碰”标准)
内容摘要:国内汽车厂家新上车型必须达到强制性标准,才能列入国家发改委汽车产品公告,在产在销车型如果满足不了侧碰和后碰标准,则必须在2009年1月18日之前的缓冲期内达到标准。
实施时间:2006年7月1日
点评:标准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提高车辆自身的安全保护性能。过去由于没有侧面和后部的碰撞强制标准,因此部分厂家忽视了对这方面的车身安全设计,新标准的实施,将向汽车生产厂家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要通过新标准,则必须在材料、设计以及新技术的应用上做出更多的投入,同时也标志着我国乘用车安全标准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