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治理不公开召回 考验监管力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制定,确实是汽车行业管理的一大进步。”汽车行业专家贾新光认为,从法律效力来说,约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制度由原来的“部门规定”上升为“国务院条例”,其保护消费者,监管汽车生产、销售厂商的力度明显加强,“这意味着,监管部门的责任更大了。”
目前,各国汽车召回形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愿认证、强制召回”;另一类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强制认证、自愿召回”,这和我国多年来采用的方式相同。但2009年、2010年发生的丰田汽车多起召回事件却从一个方面揭示了“强制认证、自愿召回”制度的弊端。
“说到底,缺陷产品召回主要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但完全靠企业自主又不行,因此意见稿中加入了强制召回的内容。”他说,近年来几次召回事件中,许多召回都是意见压力下企业启动的自主召回。目前,多数汽车厂商对召回普遍存在抵触情绪,一旦召回数量过多或过于频繁,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汽车质量有问题”的印象,从而影响未来汽车的销售。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不公开召回”被越来越多的厂商所采用。在这里,政府部门对于“公众”范围的合理界定和监管力度,将最终影响能否治理厂商“不公开召回”的做法,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益。
意见收集渠道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xqc@chinala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