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停车场只提供停车服务,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在东莞这样的停车场标语随处可见。然而,这一“只收费不负责”的霸王条例将成为历史。
近日出台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了解到,这一新规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要求停车收费须负保管责任
根据新规,从2010年1月1日起,只要车主交了停车费,就相当于和停车场建立了保管合同。停车场经营者除了维护车辆秩序外还要对车辆丢失、损坏负保管责任。新《办法》第四条中明确指出,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损毁、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介绍,新规体现的是“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即使目前许多停车场在提供服务时做出了“只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的声明,也同样要对车辆的丢失或损坏负责任。对于这一点,广东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根据新规定,停车场这种声明是无效的,出事了消费者依然可以依法追究。
按照规定,车辆损毁、丢失,以及车内物品损失情况发生后,出现纠纷的,应由法院裁决认定责任。而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提供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这些记录牌或卡则将成为车主索赔的依据。
付费停车受损 车主不再自己埋单
“以往我们停车给钱付的就相当于车位费,根本没有什么保障”,车主马先生在听到“停车场要对车辆受损丢失负责任”后大声叫好。马先生家里每月的停车费要350元,办公室的停车费每天大概8元左右,一个月也要200元左右,但马先生表示,自己即便每个月为停车花去500-600元,但车辆依旧难以得到保障。马先生告诉记者,不管是小区还是办公室的停车场都出现过车辆被划或者被其他车辆蹭花的情况,但物管根本就不予理会,结果也只能自己花钱去做了维修。
长安铃木车主陈先生一说到自己爱车在停车场受损的事情,依然心有不满。陈先生告诉记者,今年年中的时候他把车停在楼下的地下停车场,由于当天晚上停车的时候有点急,车子的轮胎有点压线了。第二天陈先生走到爱车跟前时,竟然发现爱车被狠狠地划了两条深深的刮痕。陈先生认为这是某些人故意的行为,于是找来物管讨说法,谁知物管一句“我们不负责”就想搪塞了事,根本不把陈先生关于“看闭路摄像找真凶”的要求当一回事。后来陈先生以报警相要挟,物管才自认理亏勉强赔了陈先生300元。
“车主明明是付了钱消费停车的,却得不到任何保障”,陈先生认为,之前的霸王条款很要不得,让一些停车场有了疏于管理的理由。新规实施后,保管好车辆成为停车场的义务,他们就自然不敢疏于管理,更不敢破坏消费者的车辆了。而更值得庆幸的是,车主不再需要在付费停车时因车辆受损而自认倒霉,自己埋单修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