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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今日起实行汽车限购 车牌通过摇号竞拍获得

时间:2014-3-26 2:18:17  来源:网易

        杭州市人民政府3月25日发布了以杭政函[2014]55号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文件称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在全是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杭州成为继上海、北京、贵阳、广州、天津之后的国内第六个实施汽车限购的城市。

 
 
  限购: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1、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2、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3、2014年3月26日零时后,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车过户和非本市小客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4、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5、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限行升级:限行时间延长/限行对象扩大
 
  此外,杭州市人民政府今日还下发了54号文,对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进行调整,决定自2014年5月5日上午7点起,调整机动车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错峰限行时段为工作日的7点-9点、16:30-18:30。
 
  自2014年5月5日起,对浙A牌照车辆,仍按原有限行规则处理,即每天限2个尾号,限行范围不变;对非浙A牌照车辆,在“错峰限行”区域范围内和城市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实行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间“全号段限行”。
 
  杭州交管局曾回应:未听说限购政策
 
  截至2014年2月底,杭州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59.8万辆,过去一年净增量达到27.6万辆,年增长率为12.17%。机动车保有量位居全国36个大城市第7位。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机动车尾气污染越来越严重。2013年杭州市先后有5次大范围严重雾霾天气。据环保部门测算,杭州市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PM2.5的贡献率高达39.5%。
 
  本周,有媒体爆出杭州市民为囤牌买车,杭州限牌的新闻再次成为热议焦点。此前,杭州交管局回应称未听说近期要有限购政策实施。杭州限号的传言从去年到今年已经传了十几次之多。据悉,目前经销商都做好了准备,备战即将到来的限购政策。经历了一波又一波限牌传言,“紧急入手”的恐慌性购车者越来越多。不少杭州消费者坦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附一: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附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附一: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杭政函〔2014〕5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三、全市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2014年3月26日零时后,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车过户和非本市小客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五、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凭财政部门核发的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办理登记。
 
  六、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七、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工商部门应于2014年3月2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4年3月26日零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于2014年4月1日17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和相关公证机构。
 
  截至2014年3月26日零时,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于2014年4月7日17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4年4月25日17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工商局、市贸易局封存备查。取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个人申请公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杭州籍户口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必须由车主本人自行前往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法人申请公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办理相关业务,可由代办人申办,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工商部门会同贸易部门应于2014年3月2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截至2014年3月26日零时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并于2014年4月1日17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并将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已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交易,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向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本市小客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一、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2014年4月底另行公布。
 
  十二、本通告自2014年3月26日起实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5日
 
  附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杭政函〔2014〕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缓解我市交通拥堵,继续为我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城市快速路网和基础建设赢得时间和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5月5日上午7∶00起,调整机动车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以下简称“错峰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错峰限行”时段
 
  工作日7∶00—9∶00,16∶30—18∶30两个高峰时段。
 
  二、“错峰限行”范围
 
  (一)浙A号牌机动车。
 
  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其中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和古墩路不含。
 
  (二)非浙A号牌机动车。
 
  上述“错峰限行”区域以及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
 
  三“错峰限行”规则
 
  (一)浙A号牌机动车。
 
  错峰限行区域内,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尾号)对应具体限行日期的原则,在工作日高峰时段禁止相应机动车辆通行,具体为:
 
  星期一:尾号1和9禁止通行;
 
  星期二:尾号2和8禁止通行;
 
  星期三:尾号3和7禁止通行;
 
  星期四:尾号4和6禁止通行;
 
  星期五:尾号5和0禁止通行。
 
  (二)非浙A号牌机动车。
 
  工作日高峰时段实行机动车全号段禁行。
 
  (三)下列车辆不受“错峰限行”限制。
 
  1.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快运车辆;
 
  2.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车辆分道行驶限制的车辆。
 
  四、其他规定
 
  (一)因法定节假日而致双休日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尾号实施“错峰限行”。
 
  (二)春秋旅游旺季期间,西湖风景区实行双休日机动车单双号通行措施,具体由杭州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并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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