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后,陈某上网得知,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决定将公路法第三十六条改为:“国家采取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他认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以征税来养护公路,实行多年的养路费征收已被取消。公路局再征收养路费并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违法的行政征收行为,已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确认其征收养路费及滞纳金行为违法,同时要退还他所交的所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公路法》虽然规定国家以征税的方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但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国务院尚未确定。那么在相关实施办法和步骤出台之前,各地公路局应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
因此,公路局征收陈某养路费及其滞纳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征收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标准,征收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