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轻微财产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员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交警可以对驾驶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今年8月17日,公安部正式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4号令),此令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市正式施行,同时,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废止。新规定对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推广。
新规定明确,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警将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将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