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二手车后发现里程表有“猫腻”,消费者怒告销售公司。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发现里程数竟被调低了7万多公里,不过,调表行为应该发生在销售公司购入该车之前,又给案件带来了“变数”。
日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对购买者“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一审判决还款退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蒋子翘
里程表调低7万公里,谁的猫腻?
2021年10月,闫某在二手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价格为23.8万元。合同中,手写注明该车里程数170139公里。闫某提车后在修理车辆过程中发现,该车仪表里程存在调改问题,沟通无果后诉至秦淮法院,主张二手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请求判令对方“退一赔三”。
该案审理过程中,二手车销售公司提交购车时查询获得的车辆检测报告一份,载明车况综合评分为S级,表显里程169260公里。经闫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南京某鉴定机构作出评估报告,意见为案涉车辆存在表显公里调改现象,调改使表显公里数减少了70187公里以上。经二手车销售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另一鉴定机构作出评估报告,意见为案涉车辆在2017年1月至该公司购入前,至少有过一次调表。
未证明销售公司知情
既然是这样,那么二手车销售公司需要“退一赔三”吗?
对于这一问题,法院一审认为,鉴定报告显示,案涉车辆调表行为发生于二手车销售公司购入之前,且该公司提交的2021年8月的车辆检测报告内容并未记载该车存在公里数人为调改的问题,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对案涉车辆里程数进行人为调改,亦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在向闫某出售案涉车辆时已知晓案涉车辆公里数曾被人为调改而故意向原告隐瞒该事实。
因此,法院对于闫某主张对方欺诈,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请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介绍,一般而言,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基于欺诈的主观心理而做出外部行为,受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以及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所以,经营者销售二手车时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
法官表示,如果经营者销售二手车存在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瑕疵,但消费者不能证明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瑕疵而故意隐瞒该事实,那么便不能基于欺诈主张三倍赔偿,但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主张退款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