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争议不断,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三者在发生交通事故下的责任归属,从“撞了白撞”、机动车负全责,到如今最新修正案草案所提议的:“机动车即使无责撞人,也应该承担10%的赔付比例”,广大读者对此修改有何种看法?根据本报上周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读者表示修改后的第76条比修改前更人性化。
调查中,近七成(67%)的读者表示,如果必须要按规定赔偿的话,10%的比例稍嫌有点高,特别对于没有任何责任的机动车来说有点不公平;仅有23%的读者认为这个比例相当合理;有位参与调查的王先生在这个项目投了弃权票,他提出了异议:“机动车无责也要赔偿,那么是不是连卖车的一方、相关政府单位也要共同承担赔付责任?这个规定有点说不通。”在针对“你觉得机动车无责撞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的问题中,有超过半成的(56%)的读者与王先生观点一致,认为机动车无责就不应该要赔偿;也有近四成(39%)的读者认为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机动车即使无责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有读者指出,特别是马路上的交通事故成因复杂,适当对事故双方做出一定的惩戒,更能唤起人们出行时关注交通安全。
在调查中,大部分读者均对修改进行了肯定,认为是一种进步。在“和修改前的法规相比,修改后的法规明确了各种交通事故情况中的各方赔付比例,你觉得有必要对这个比例明确吗?”这个问题的调查中,读者的选择出现“一面倒”的形式,89%的读者认为法规应该明确各种交通事故情况中的各方赔付比例,使之有法可依;只有11%的读者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