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霍先生去年在某品牌4S店预订了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小轿车一辆,本来打算在7月份提车,但由于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向经销商提出退订要求,经销商以订单合同上对退订有违约规定为由,拒绝退回订金。霍先生3万元的订金至今没有退回。同时,霍先生提出了折中方案,要求更改订单户名,转让订单,同样被经销商拒绝。
注: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释,买卖合同中的“定金”与“订金”有所区别,本案例中霍先生与经销商签署的是订金合同。
另外,对于霍先生提出的更改户名的要求,经销商认为,他们执行的是订单生产销售流程,退订将影响整个流程计划,不予更改或退订。
记者提问:
1,此案例合同中的退订违约规定合理吗,合同中扣押订金的规定是不是“霸王条款”?
2,经销商扣押订金不予退还的做法有法律法规依据吗?“退订会影响生产销售流程”能不能作为厂家及经销商拒绝退订的充分理由?
律师说法:
特约嘉宾: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佛山分所 李勇律师
“订金”与“定金”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法律规定交付方违约的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是作为交付方单方的一种履约担保,一般来说,交付订金后可能产生如下三种后果:双方均依约履行的,订金返还给交付方或抵作价款;交付方违约的,订金没收;收受方违约的,原价返还订金。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订金对消费者是十分不利的,具体到本案中,A先生的订金是否能退,还应视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定。如合同中已经约定退订属违约行为且订金不退的话,则经销商扣押订金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