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新规: 为避免新手上路变成“马路杀手”,修改稿新增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而不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有可能被处以200元罚款。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日前提请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审议,修改稿将增加部分新规定。
实习期驾车不贴标志将罚款
为保证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修改稿第七条第五项增加了一条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如果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将被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此外,条例还补充了很多具体的违规操作的处罚方式,如违反规定超车、逆向行驶、驾驶人和乘坐人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故意遮挡号牌的,都要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设置交通监控设备须醒目
修改稿新增规定:“交通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超载罚直接负责人5000元
修改稿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不得在城市内街或者窄道设置收费停车站、点。”为了从管理环节抓好超载现象,修改稿增加了对直接负责人员的处罚力度,规定“运输单位的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划限行区域提前15天公告
条例首次明确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为保障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修改稿增加一款规定:“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修改稿将原来规定的“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修改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还增加了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