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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私了”推行

时间:2008-8-26 11:24:14  来源:新安晚报

      记者19日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即日起,全省将实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撤”,机动车损失原则上在2000以下(包括不涉及人身伤害)的事故当事双方可“私了”。
  根据有关规定,凡发生在城市辖区内道路上,造成机动车损失原则上在2000元以下(包括不涉及人身伤害),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到两部门联合成立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快速处理:

  1、机动车办理登记,并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具有检验合格标志的;

  2、机动车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具有有效保险标志的;

  3、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与其准驾车型相符、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4、机动车驾驶人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行为的;

  5、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

  发生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迅速撤除事故现场,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方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并共同核实和签名。当事人凭《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同时到“服务中心”直接办理理赔手续。

  六种情形不能“私了

  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造成单方车辆损失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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