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因未缴养路费,爱车被交通部门暂扣在停车场内。郭先生向停车场缴了60元停车费后才将车取出。郭先生认为,这钱缴得实在冤枉,于是投诉到市长电话室。昨日,市长电话室通报了这一事件。市交通局回复,私自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被停业整顿,收取郭先生的费用退还。
【市民投诉】停车场收钱名目繁多
郭先生:由于欠缴养路费,我的车被扣在八里庙停车场。停车场收60元停车费,我取车时打不着火,停车场为电瓶充电,又收了30元充电费。
市长电话室转市交通局落实情况。后回复:这个停车场是经过停管中心批准、持有营业执照的停车场。经查,郭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郭先生取车时打不着火,请停车场6名工人帮其推车、搭接电瓶,他给众人买了价值30元的香烟。
其实,不仅仅是郭先生,许多车辆被暂扣过的司机都缴过所谓的“停车费”,司机对此已“见怪不怪”。
【处理结果】违法收费的停车场停业整顿
对此,市交通局决定:一、暂停使用这个停车场,责令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二、责令停车场向郭先生退还收取的60元停车费和30元烟钱。
市交通局表示,暂扣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期间产生的费用,均由交通规费征稽处负担,市民不需要再交付。
【法律】运管部门暂扣车辆不得收保管费
近期通过的《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运管部门暂扣车辆不得收取保管费,造成暂扣车辆损坏的要赔偿。
《条例》第37条和38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说,《条例》专门设置“执法监督”一章,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和较高的执法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设施或设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灭失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