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补贴延续 按国标1:1补助
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称,按照中、省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 号)一年,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优惠政策延续执行期内,如中、省、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对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
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河北新能源车按国标1∶1补贴
近日,河北省工信厅发布《河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 2020 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1 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规划显示,到2020年形成50万辆各类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其中乘用车35万辆、专用车10万辆、客车5万辆,实现总产值1000亿元。在河北省建设充电站1000座、充电桩10万个,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车站、大型公共服务场所等实现全覆盖。
长春按国标1:1比例补贴
2015年12月25日,长春发布的《2015—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计划》明确,依照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标准1:1给予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中省、市财政部门各承担50%。
山西电动汽车按国标1∶1补贴
2015年11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和《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年行动计划》。意见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的标准给予省级营销补助。到2020年,山西省电动汽车生产能力达到12万辆以上。
江苏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3月3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江苏省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江苏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一、 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江苏发布新能源车补贴细则 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二、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江苏发布新能源车补贴细则 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江苏发布新能源车补贴细则 电动乘用车最高补贴2万元
沈阳按地方与中央0.7-0.9:1比例补助
近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沈阳市对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1:0.9的比例进行补助;非公交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7的比例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全价的60%。
新能源公交车补助政策另行制定。对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享受沈阳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0.5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