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事故处理新办法实施
从明年1月1日起,公安部今年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正式实行,新规明确: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交警执法徇私将被追究刑责,同时增设司机酒后驾驶酿车祸须及时验血、交警部门介入保险等规定。
轻微事故不撤离造成交通堵塞将处200元罚款。新规则作出了具体处罚:对因未自行撤离现场而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查处。
先撤离再协商。新规定要求轻微事故发生后,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然后再进行协商。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撤离现场后,直接前往理赔中心处理。这种程序上的颠倒,目的是为尽快恢复交通。
有异议向上级交警部门复核。按照新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天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明年1月1日取消公路养路费
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表示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相关政策。
按照通知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退回已征2009年度车辆收费
通知还规定,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二级公路通行费逐步取消
通知中要求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对确定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