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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三包规定”有所不同 分析“缺陷汽车”定义

时间:2006-8-14 15:17:15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与“三包规定”有所不同 分析“缺陷汽车”定义

2006年8月14日 A20010>人民网-市场报
  M类机动车有哪些

  根据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的国家标准,M类机动车是指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1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M2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千克的载客车辆,M3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千克的载客车辆。

  什么算“缺陷汽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汽车缺陷的定义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按照《规定》,如果发现一款进口汽车有缺陷而没有召回,海关将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与“三包规定”有何不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解决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监督、管理产品的制造者,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含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通过通知有关消费者和有关责任方知晓,并通过采用修理等处理措施,纠正和消除该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产生的缺陷,消除缺陷产品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威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行政管理制度。

  《汽车三包规定》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缺陷产品的法律责任。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缺陷,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按照西方的划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样的法规由于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因此带有公法性质;而《汽车三包规定》则带有私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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