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改装车辆的车主应留意新规的相关条款。
解读修改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车辆改装流程简化但审批仍严
发动机、车架只能换同品牌同型号的
商家认为新规没涉及改装的实质
从10月1日起,修改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正式实施。新《规定》增加了各种人性化的措施,例如大大缩短了机动车业务登记、变更办理时间;增加了先改装后登记的便利流程;车主可提前三个月选时检验车辆以避免检验聚堆等。
而备受广泛关注的“更改颜色、更换发动机”等改装规定是否真的可以“先斩后奏”。新的《规定》带来了哪些便利,又蕴含着哪些雷区?近日,记者走访佛山车管所相关部门和车行,为车主提供《新规》的解读和登记指引。
关于汽车改装的新规
根据新《规定》,属于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事项,车主可在变更后十日内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这是否意味着随意变换车身颜色甚至大面积的喷绘或者更换发动机等都可以先斩后奏?
改装先斩后奏有雷区
车管所:并非所有“更换”均能通过
在新规实施前,车主需要变更车辆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者车架等,都必须先到车管所申请,批准后才可以变更,变更后还要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新《规定》简化了登记的审批流程。此外,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增加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等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记者走访佛山交警部门了解到,新《规定》实施后,车主对于更换车身颜色、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都无需申请,在变更后10日内带上车身或车架的来历凭证、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经安检合格,可以当场办理新的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新《规定》简化了改装的流程,但并没有放松改装的审批,也并不是所有“更换”均可以通过审批登记。
1.发动机、车架:
只能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
记者从佛山交警部门发布的《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规定获悉,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以及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均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因此,以更换发动机、车架为例,必须是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任何涉及到发动机动力的改装均不被允许。
2.“变色”:
公安蓝、工程黄等不可使用
此外,车辆“变色”必须以不影响道路交通为前提。由于车辆上路时会涉及交通安全,交警部门可以根据违反公共安全等限制车辆登记,需要对车辆进行大描绘的车主,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胡乱涂鸦。改变车身颜色最好是纯色,非“纯色变身”最好将效果图拿到车管所咨询是否可改。
值得提醒的是,与特种车辆颜色沾边的,比如公安蓝、工程黄等特殊颜色都不能使用;不允许喷涂特定符号,如110、120、911等等,否则不能通过审验。
3.车身广告:
必须到有关部门申请审批
同时,车身不允许利用变更颜色做广告,例如不允许出现公司名称、LOGO等等,需要做车身广告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
商家:
新规对整体改装市场影响有限
佛山领鸿改装负责人陈培华指出,新《规定》只是简化了改装的流程,并没有涉及到改装的实质,预计对整体改装市场影响并不大。广本宝兴店售后负责人赖军辉指出,满足大众化需求的颜色已在各种车型中普及,目前绝大多数的车型均有六七种颜色可供选择,变“色”市场对于新车而言并不大,只有极少数的车主会对整车颜色进行全面的颠覆。相比较而言,对于旧车翻新市场可能空间更大。一些驾驶多年的旧车,进行整车的变色的可能性更大。
提
醒
十日之内不登记将被罚款
车管所工作人员提醒,变更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必须到二类以上资质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登记期限以发票上写明的日期为准算起,十日之内必须到车管所办理手续。如果不办理,将要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
除特殊批准情况外,私自改变机动车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车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并根据规定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亮点解读
记者获悉,针对修订的《规定》,佛山交警部门近日专门发布了“机动车业务指南(适用公安部102号令)”,为机动车登记、变更、检验等9大项提供全面的指引。读者可登录佛山警务在线(http://www.fsga.gov.cn)下载浏览或前往各大车管所索取相关资料。新的规定呈现出以下几大亮点:
亮点一:登记时间大大缩短
修订后的《规定》中,大大缩短了机动车登记办理时限,减少了车主办证等候时间。其中,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过去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
此外,以往补领登记证书不能由他人代理,新《规定》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领。
亮点二:车牌可实现终身制
新《规定》指出,车主在出售旧车时,有权利保留原车牌。据车管所民警介绍,车主有意向保留车牌,须满足一定条件,则可以向车管所申请使用原车号牌,包含: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车辆所有人拥有原车使用权3年以上;涉及原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否则,将失去对原车牌的所有权,原车牌号由车管所收回。
根据新《规定》,原车主可以申请使用原车牌,连牌和车一起卖将不被允许。新车主购买二手车必须重新选号。新《规定》有效的杜绝了“倒卖牌号”的行为。
亮点三:可提前三个月选时验车
本次新《规定》对机动车参加定期检验的时间也做了调整,可由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调整到期满前三个月,即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内,自选时间验车。新举措有效避免“期满当月”的检验高峰,例如有效缓解了春节前购车高峰期的车辆聚堆检验的问题,也解决了部分车主“期满当月”因故不能验车的烦恼。
亮点四:机动车可以质押
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可以作为质押财产。而2005年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修订后的新《规定》进一步与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进行了衔接,增加了机动车质押、解除质押业务,并明确了办理该业务应提交的资料和具体办理程序。
亮点五:增临时号牌发放范围
新《规定》实施前,只有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才能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新《规定》增加了以下车辆可以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生产厂家、销售公司未销售的;汽车生产厂家、改装厂家和有关科研单位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同时,新《规定》对临时牌照发放设置了次数上的限制。其中,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未销售的以及未销售的机动车所有人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业界认为,临时牌照发放范围的放宽,为打击违法上路提供了更充分的执法依据,此举将进一步规范道路上的交通秩序。
亮点六:法律责任更加明晰
新《规定》进一步明晰了与机动车登记相关违法行为如改装、欺骗登记等的法律责任,例如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此外,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同时,对交管部门以及交警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法律责任,新规定也进行了详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