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意义,素有“经济宪法”之称。1994年,《反垄断法》首次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又三次再被列入立法规划,并几易其稿,直到2007年8月30日,这部酝酿了13年的“经济宪法”才最终获得了通过。
虽不是独占或者寡头垄断的行业,但是汽车行业在生产及销售环节中的诸多行业规范和“潜规则”一直遭受质疑。随着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在即,汽车行业对《反垄断法》的关注程度再次升温,业内存在诸多垄断行为的呼声此起彼伏。《反垄断法》是否将成为汽车行业所谓“潜规则”的终结者?
《反垄断法》实施在即 汽车业“潜规则”何去何从
对于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对汽车业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一财经日报》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以及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朱晓宇,他们一致认为,目前媒体或市场上针对《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普遍存在一些误读。
“禁止跨区域销售”不被禁止
禁止跨区域销售的做法将成为历史的说法正在被迅速传播,但时建中和朱晓宇都告诉记者,这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读。
由于各省市的汽车价格存在差异,消费者希望能够到价格便宜的市场购买汽车,但汽车厂商往往对经销商进行了“禁止跨区域销售”的规定。而且,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有观点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
时建中解释,《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之间”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两种关系,前者是纵向的,后者是横向的。
“很显然,第13条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横向关系,而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属于纵向关系,并不属于第13条规定的范畴。”朱晓宇如是说。
“第14条所规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是纵向关系。在纵向关系中,《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是两种与价格有关的行为。”时建中表示,“如果厂商和经销商之间限制销售地域或销售数量,这并不当然违反第14条的规定。”
“第13条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竞争关系的汽车厂商之间或者经销商之间。”他补充道。
最低价格的“潜规则”是否会终结
《反垄断法》是否禁止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规定的最低价格,是汽车厂商、经销商以及汽车市场更为关注的内容。
在目前的汽车销售市场上,虽然汽车厂商都给产品制定了出厂价格,被称为厂家指导价,但由于实际销售过程中,成交价格都会在厂家指导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优惠,因此,为了稳定市场价格,汽车厂商往往会对经销商进行规定:不得低于某一价格出售,并且在考核经销商业绩时,这一“最低价格”也是标准之一。
时建中认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关于价格的‘潜规则’将面临重大挑战。”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激活竞争,固定价格和最低价格的约定是限制竞争的做法。”时建中说,“而且对于最低价格的限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违《反垄断法》第1条的规定。”
但他也告诉记者,《反垄断法》对于第14条还进行了豁免的规定,即第15条。“具体如何豁免,还要看相关部门对第15条规定进行相关的解释。”
朱晓宇从《反垄断法》的执行角度,对汽车厂商规定“最低价格”的行为进行了分析。他告诉记者,从其他国家的操作经验来看,对固定价格的规定是当然违法的,但是可以对价格浮度进行规定。
“对于价格浮度的规定,很多国家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合理分析原因的原则。”他解释:“要分析企业规定最低价格与产品成本价格的关系。如果汽车厂商规定的最低价格低于成本价或者与成本价非常接近,又或者汽车厂商规定的最低价格高于成本价过多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垄断;但如果汽车厂商为了稳定市场价格并保护经销商的合理利润,一般不被认定为垄断。”
“由于目前具体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因此今后具体如何操作还要等待实施细则的出台。”朱晓宇也说。
而且朱晓宇还告诉记者,即便是今后在执行过程中,我国认定“最低价格”的行为是当然违法,汽车厂商也有可能采取其他方法达到维持产品价格的目的。
“比如,发展直营的4S店。”他解释,“直营4S店不属于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这种纵向关系。”
4S店模式变革大势所趋 《反垄断法》难撼厂家主导地位
由于一直以来在整个汽车产业链条上处于主导地位,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之后,汽车制造企业将如何在新的法规下重新找到合适的定位,成为各界热议的焦点。
4S店模式众说纷纭
目前在中国汽车销售渠道上扮演重要角色的4S店,是否会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寿终正寝,业界对此看法不一。有支持者认为,4S店完全受厂家支配而没有经营决策权,而汽车厂家在不允许跨地域销售、限定最低售价等方面的合同条款有垄断嫌疑。
比如《反垄断法》中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第四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据法律专家介绍,在这方面,欧盟反垄断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按照这条法规,1998年欧盟曾对大众汽车公司处以9000万欧元的罚款,原因是大众不许其意大利分销商把汽车卖给德国和奥地利消费者。
欧盟作为目前对于垄断行为制裁最严厉的地区,针对这种4S专营店暴露的行业垄断问题,采用的对策是“开放汽车销售形式”,即将销售和维修完全分开,并且改革汽车销售办法,允许经销商多品牌授权经营。
对此,中国市场协会汽车营销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田毅认为,从汽车行业整个销售模式的演变以及销售竞争的充分程度上来讲,4S店模式的变革是个大趋势。
但也有专家认为,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欧盟以及美国并没有因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完全取消了4S店,“在美国它的比例与卖场基本相当,即使是在对4S店不太推崇的欧洲,它依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说明这种模式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
但不可否认的是,正在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给予汽车厂家更大的话语权,在某些细节的确有垄断嫌疑,《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会在某种程度上抑制这一现象,但并不意味着将走向另一个极端。
北京亚运村汽车销售市场总经理苏晖认为,通过改革,广大汽车经销商的不平等地位将会适当调整,但难以根本改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作为各汽车品牌的经销商普遍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只能是给经销商与厂家谈判的依据,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如果经销商想卖这个品牌的车,还是要听厂家的,“在品牌授权的制度主导下,这种从属关系无法根本改变。”北京的一位东风悦达起亚经销商告诉记者。
动了厂家的“奶酪”?
设定最低限价、禁止异地销售、零配件专供等在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中极有可能被定性为垄断行为,而这些正是目前汽车厂家用来维护市场秩序的主要手段。
在大多数汽车厂家看来,上述手段只是一种规范化管理的方式,并非垄断,“因为现在同一座城市(图库 论坛)有多个4S店,限制最低价就是为了让某一个区域的市场接近平衡,是一个规范化管理的问题。”一汽-大众汽车销售公司内部人士如是说。
上述人士认为,经销商和厂家之间本质上属于授权代理,厂家对自己的产品设定价格限制,不属于垄断的范畴。
而更多的汽车企业则认为,《反垄断法》究竟对车市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目前很难判定,已有汽车厂家用实际行动向外界证明,《反垄断法》并没有动了厂家的“奶酪”。
7月中旬,广州丰田宣布放开对经销商的价格管制,并不再限制经销商跨区域销售,其成为首个积极响应即将在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的汽车企业。
而事实证明,即便广州丰田放开了对经销商的种种管制,但该品牌产品的终端零售价格依旧保持原来水平,并没有出现大幅跳水。
“即便经销商车价放开,厂家依然可以通过控制对经销商的供货货源而间接调控车价。”记者在北京汽车市场采访时,一位汽车贸易集团的销售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另外,《反垄断法》给所有汽车企业在政府采购方面搭建了统一的竞争平台。比如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汽车企业却普遍不乐观。地方政府在《反垄断法》的执行力方面究竟有多大力度,是汽车企业乐观不起来的重要原因。
打破不公平的“游戏规则” 经销商、厂家展开博弈
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8月1日正式实施之前,7月23日,广州丰田率先宣布调整“厂家最低限价”和“区域销售限制”两项规定:前者让经销商充分享有自主定价权;后者让经销商在更大区域内展开公平竞争。消息一出,成都三家广州丰田经销商上周随即实施“自主定价”,对当地凯美瑞(图库 论坛)车型最高降幅已达2.5万元。
据悉,随着广州丰田的“吃螃蟹”和《反垄断法》实施的日益临近,汽车销售业的多项 “潜规则”将面临“多米诺骨牌效应”。在加价卖车、跨区销售、最低限价、售后零部件专供,以及4S店模式等诸多方面,汽车厂家与经销商间将展开新一轮博弈。
对恶意加价、限价“说不”
上海大众6月25日在朗逸(LAVIDA)1.6L和2.0L共6款车型上市时宣称,该车“厂家指导价”为11.28万~14.98万元,但《第一财经日报》此后从多家上海大众4S店处了解到,消费者从经销商购车却暂时不能按照“厂家指导价”,原因是多家上海经销商间已达成一个统一市场价的“价格联盟”。
经销商告诉记者:“1.6L手动品悠朗逸,厂家指导价是11.28万元,而经销商报价是11.58万元;1.6L手动品轩版朗逸,厂家指导价是13.38万元,而经销商报价是13.68万元等。”——显然,部分经销商自行在“厂家指导价”基础上加价3000元。
不过,《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对于汽车销售行业而言,经销商之间因想要打造“饥饿营销”效应而达成的“加价联盟”即将成为历史。而此前经销商欲加价卖车的原因是,很多预售期被市场普遍看好的车型在上市发售之初往往供求失衡,数家经销商便达成统一加价的价格共识,以追求阶段性的利润最大化。
事实上,目前的不少汽车厂家,除了在新车上市时对产品制订“厂家指导价”之外,还会对各地区的经销价格实施最低限价,以避免出现部分经销商实施价格“大跳水”而对整体市场造成冲击。对于无权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变化确定汽车售价的经销商们来说,他们往往会面临因长期库存肿胀而遭受成本压力但若为消化库存而大幅降价却又受厂家处罚的尴尬。而《反垄断法》款实施后,只要是非恶意地低价倾销商品都将被视为合法。
《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认定,“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以及“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均被认为构成了垄断协议,经营者将被处罚。这意味着,目前厂家对经销商的限价行为将被视为垄断行为,而经销商在终端价格上将具有决定权。
记者从刚刚首开自主定价先河的成都三家广州丰田经销商处了解到,凯美瑞在成都的优惠已达到2.5万元;对于此举,这三家经销商认为,自主定价不是厂家自主定价,也不是经销商自主定价,更不是消费者自主定价;自主定价是把定价权交给市场,然后由经销商根据市场状况来调整价格。
“汽车业国美”或将浮出水面
以前,江浙人到上海买车必须要先在上海上户,然后再转户落在当地,原因是受限厂家区域销售要求,本地职能部门没有异地车辆的上牌资料;而不同地区的经销商相互调剂货源即属违规行为;买车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或暂住证,买车与上牌照不在同一城市也属违规行为;而厂家对零部件也实行专供,从“二渠道”进货则属于严重违规。对此,厂家可采取罚款、断货、扣除年终返点、解约等处罚。但《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内汽车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将有所改观。
分析人士认为,一旦汽车经销商可以同时经营多个不同汽车品牌,且销售区域限制也被进一步放宽,消费者或将在一家经销商处买到多种品牌汽车,售后维修保养也可能有4S店之外的新原则,那么汽车业的“国美”也或将浮出水面。据了解,上海最大的汽车经销商——上海永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正在酝酿上市。与此同时,浙江物产元通、广汇汽车、广物汽贸、冀东物贸等国内名列前茅的汽车经销商也正在边“圈地”边谋划上市。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认为,尽管《反垄断法》让经销商在与厂家的博弈中获得了诸多法律保障,但要让汽车厂家真正放弃自己在汽车销售领域延续多年的陈规旧矩和垄断性权力,可能道路漫长。
《反垄断法》是为了“让市场更有活力”
目前,汽车产业受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汽车产业政策的规范。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汽车产业政策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第37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同样存在争议。
时建中认为,一般来讲,竞争法要优先于产业政策。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是关注该行业的情况,比如《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是关注汽车市场的销售情况。“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汽车生产和销售都是市场竞争行为,用行政手段干预虽然是为了让销售秩序更好,但不符合《反垄断法》的精神。”
不过任何市场行为都会受到政府调节,关键要看如何把政府干预和调节降低到最少。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竞争法和产业政策的关系来看,产业发展初期,一般各国都采取产业政策优先的态度。
在时建中看来,中国经济地位已不断上升,且中国的汽车产业的竞争已比较充分,汽车品牌已呈现全球化特点。“因此应该采取竞争法优先于产业政策的方式。”“企业与法律之间总是存在一种博弈关系,随着企业的发展,法律也会更加完善。”
由此可见,《反垄断法》的实施并不会对汽车行业产生“历史性的颠覆”,前期由于误读而引发的市场恐惧和反应似乎有些过于强烈。
时建中告诉记者,《反垄断法》和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目前我国的竞争法体系。
“它的实施对中国市场经济中各行业都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但时建中认为这种影响并不是冲击,而是“让市场更有活力”。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第一条首先提出了制定该法的意义,他简要地将其概括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
“在市场竞争中,存在过度竞争,也存在有效竞争不足,这些都是《反垄断法》要发挥作用的地方。”
朱晓宇也认为,《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不会产生变革性的影响,“只会促进汽车企业间的正当竞争,让市场竞争更加良性、健康。”
时建中说:“对于汽车行业,短期内《反垄断法》只会在表面上产生影响。”但是他也指出,由于反垄断法涉及很多问题,都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解释,应尽快规定具体工作细则,否则也是无法可依。
“相关细则出台后,《反垄断法》会很快发挥它的作用。从《反垄断法》颁布到实施有一年的时间,这段时间是让企业自我纠正行为。如果企业对于法律的反应速度太慢,就只能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