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曾祥平等103人(具体名单见公安交警网,网址:http://www.wzsjj.cn)被扣留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请被扣留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扣留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向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