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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禁止汽车租赁公司“代驾” 最高罚款1000元

时间:2011-10-26 9:48:45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经北京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禁止汽车租赁公司提供驾驶劳务服务。此外,草案还对北京实行小客车限购政策后汽车租赁业的政策作出规定。

  此外,本市将建统一汽车租赁信息平台。租车公司在办理租赁业务时,被要求应当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核对并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对承租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提供“代驾”服务 最高罚款1000

  草案将汽车租赁定义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草案还在汽车租赁经营者行为规范里进一步明确要求其“不得提供驾驶劳务服务”。此外,在对承租人的义务中也明确“不得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驾驶劳务”。

  根据这些规定,本市租车公司的“代驾”服务被禁止。同时,草案对于违反规定提供代驾服务的租车公司作出处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遵守经营服务规范的,由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司信誉不合格 将禁配增车指标

  草案规定本市对汽车租赁小客车增车实施指标额度管理。草案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小客车调控数量要求,统筹确定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和配置办法。

  对此,北京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将汽车租赁管理放到大交通治理中一并考虑。该负责人解释称,作为公共交通的补充,租赁汽车承担着部分公共交通的功能。对私有小汽车进行限制的同时,加强公共租赁汽车管理,提升公共租赁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满足一部分人的出行需求,也体现疏堵结合的交通治理理念。

  根据草案规定,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配置,应当依据上一年度企业安全管理、经营服务、质量信誉、经营效益等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同时要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租赁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新增车辆指标配置的依据。

  汽车租赁经营者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对治安案件发生负有较大责任或者综合考核成绩未达到标准的,将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对于这些不合格的汽车租赁公司,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不得参与车辆配置,暂缓办理其车辆更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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