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二次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二次修改稿)将提请11月24日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相比较草案修改稿,草案二次修改稿增加了对行人的行为规范,在车行道从事兜售、发送物品或者索要财物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将被列为违法行为。□记者 任秀芳
车行道内从事兜售属违法
草案修改稿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中,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等条款中,对机动车最高车速、车道使用、停放或停车等进行一系列规定,但对行人和乘客的行为规定并没约束。但现实中不少交通事故是由于行人的行为引发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有关行人行为规范的内容。修改时根据这些意见,增加了规定,即“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道;不得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不得在车行道从事兜售、发送物品或者索要财物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连续驾车不得超4小时
草案修改稿明确提出“严禁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在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修改稿应当适当补充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规范。
为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二次修改稿增加了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此外,还明确“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后再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使用依法扣留车辆”将被责究
修改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五项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修改稿应当增加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和不当行政的责任追究条款。修改时在办法草案二次修改稿第八十条中在原来的五项行为上又增加了五项应受追究的行为。这五项应受追究的行政行为包括: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道路巡查的;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牌号的;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