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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业务

时间:2006-3-23 15:27:45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政务网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
(二)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档案必须符合注册登记时的政策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一抵押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
2、抵押前,产权有争议的不符合机动车转出、转入条件的;
3、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四)对抵押车辆,当抵押权消灭时或者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抵押。
四、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如注销抵押登记则提供解除抵押合同);
(五)属军人的提交团以上部队住址证明。
五、办事程序
(一)抵押登记: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二)注销抵押登记: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六、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七、办事地点
佛山市绿景路交安检测站驻点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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