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三包政策10月1日生效 执行是关键

来源:华夏时报

  在涉及汽车三包的相关纠纷中,若想厘清责任,权威、公正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介入必不可少,因此,第三方鉴定、补偿费用计算等细节方面将采取怎样的规定也成为影响“汽车三包”政策实施效果的关键性因素。

  近年来,汽车质量投诉的案例不在少数,但在数目众多的投诉案中,最终通过鉴定实现维权目的的消费者却微乎其微。

  事实上,与我国庞大的汽车保有量相比,第三方鉴定机构屈指可数。目前很多地区还没有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即使有,消费者也很难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普通消费者很难承担高昂的车辆鉴定费用,整车的鉴定费用可能会超过车辆本身的价值。”邱宝昌表示。加之鉴定中一般都存在程序繁琐、周期较长等问题,消费者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愿选择去做汽车鉴定。

  记者了解到,消费者除了去做第三方鉴定之外,专家技术鉴定或许是一种比较可行的选择。据悉,质检部门正着手建立汽车“三包”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咨询专家库,当汽车三包责任出现争议时,消费者可请技术专家对争议进行“问诊”,而不是只能选择成本较高的“质量鉴定”。

  “专家的意见对行政调解工作很有帮助。”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副主任杨红分析称,“汽车三包与以往的规定或者其他领域的规定相比,它的创新点在于引入了技术咨询的环节,请专业人士对双方争议不下的焦点做出评价。”

  在杨红看来,“技术咨询”环节无疑能够有力地推进汽车三包的实施,而汽车三包的出台,会使原本就在逐年递增的汽车投诉现象更为突出地表现出来,“因为消费者原来只能选择维修,现在可以以三包为依据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杨红称。

  当然,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汽车厂商越来越重视产品的质量,汽车经销商愈发看重服务的品质,消费者在维权行动中绝对弱势的地位能逐步得到改善。汽车召回、三包政策的实施至少为汽车业的良性发展画出了红线,如果此项规定能够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规定的出台也算开了一个好头。市场需要合理而有力的规范来制约,更需要各个利益主体主动担负起自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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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三包和召回的区别

  性质不同

  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缺陷汽车安全隐患给全社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三包”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产品责任担保期内,当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厂家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解决,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对象不同

  汽车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以及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汽车“三包”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在“三包”期内,只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销售商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不同

  汽车召回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可能涉及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汽车“三包”对经营者来讲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在“三包”期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制定有关“三包”规定,由销售商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担保责任。

  范围不同

  目前的“三包”主要针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因此,家用汽车用于营运目的,将不享受“三包”;有些单位为汽车营运、生产经营活动而购买使用的汽车产品,也不在“三包”范围之内。汽车召回则包括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视同仁。

  解决方式不同

  汽车召回: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

  汽车“三包”:由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在具体方式上,往往先由行政机关认可的机构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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