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三包政策10月1日生效 执行是关键

来源:华夏时报

  走过十年漫漫政策之路,汽车三包规定终于在2013年新年伊始见到曙光。

  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尽管相继出台的汽车召回、汽车三包都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如果能够先出来政策,就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即便三包出来了,召回实施了,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市场上的不良行为,但是毫无疑问会好很多。”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政策终落地

  2013年,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终于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二者一道构筑起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体系,消费者在买车环节将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数据显示: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家用汽车召回71次,累计台次达2765065辆,其中涉及18个进口品牌、12个合资品牌以及4个自主品牌。随着汽车召回条例在今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如果能够真正做到监督有力,今后汽车召回将逐步成为常态。这也使得人们对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汽车三包规定有了更多期待。

  但是,尽管孕育了十年之久,经过了400次的修订,汽车三包规定也并没有因酝酿时间漫长就更加完善。“这么长时间才出来,是各方利益博弈的一个折中结果,存在问题很正常。”业内人士这样表示。

  按照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业内人士认为,三包规定给出的标准其实并不高,只能算作一个“底线”,这也是企业原本就应该达到的标准。

  使三包规定的“力度”饱受争议的还有对罚款“上限”的界定。在三包规定中,最重的处罚被界定在3万元,这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召回政策形成鲜明对比。按照汽车召回规定,对存在“瞒报”、“拒不召回”等行为的车企,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如果按照10%的最高限额对违法企业处罚,假设均价10万元的乘用车,一批次销量为1000辆,企业罚款的金额将高达1000万元。这也难怪消费者认为三包的惩罚力度“不给力”。

  在三包规定中,责任主体仍主要是销售者,而非更应该承担责任的生产者。尽管销售者可追赔,但在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现实面前,可能会让索赔陷入困境。北亚车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销商向《华夏时报》记者表达了4S店的担忧:“由于4S店权力有限,也没有话语权,不可能去支配厂商,又要直接接触消费者,如果政策在细节上有纰漏,4S店有可能会受消费者和厂商的‘夹板气’。”在经销商利润一次次被打薄的现实面前,三包政策的实施也有可能会再次推高车价。

  最新的“汽车三包”政策并未惠及所有的汽车。规定明确表示,家用汽车用于营运将不能享受“三包”,这也意味着,购买微车进行商用的消费者将不能享受“汽车三包”带来的福利。

  而汽车三包从发布到正式实施,中间等待时间更是长达10个月之久。业内人士分析称,“由于涉及各方利益,这样的时间差是给各利益方更多缓冲的时间。”但是,如果厂商和经销商不愿承担起更多的责任,遇到问题相互推诿、扯皮,汽车三包政策的实施无疑还是会阻力重重。

  关键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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