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定6种飙车行为以危险驾驶罪立案

来源:东方早报

    首次界定在城市非快速路上时速超100公里、漂移等四种行为属“飙车”

    早报讯 深圳市交警局昨日首次开展打击非法“飙车”行动,并突破性地列出“飙车”认定情形和“危险驾驶罪”入罪情形。据悉,深圳全市范围内打击行动将持续至年底。

    “5·26豪车飙车案”再度引发对飙车定罪的热议。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此后出台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醉驾、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但是,在交警具体执法上,一直面临如何具体化“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法理难题。这一次,深圳交警首次根据现有国家法律框架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具体化。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飙车”:

    1.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的;2.为寻求刺激、赌博竞技等驾车相互追赶、相互竞速的;3.在高速公路上时速超过180公里、城市快速路(如滨河、滨海、北环大道等)上时速超过160公里、其他城市道路上时速超过100公里的;4.在道路上驾车炫耀特技(如漂移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情节恶劣:

    1.饮酒后驾驶的;2.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3.机动车无号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或者遮挡、污损号牌的;4.非法改装、加装动力装置,进排气系统发出轰鸣等较大噪音的;5.导致自己或者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6.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深圳市交警局法制科科长李广群解释,同时具有上述(一)、(二)所列情形之一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立案侦查,如果证据充足,符合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交警部门也将以超速、无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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