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车辆污染物排放测量办法将于7月1日实施

来源:合肥晚报

  合肥晚报讯  7月1日起,《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将在全国实施,近来,有部分群众及汽车销售商纷纷咨询7月1日后部分机动车车型能否上牌,市交警支队车管所通过本报提示:可先到车管所查询再购买。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5年4月15日发布了国标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此方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轻型车必须符合国Ⅲ标准。同样在今年7月1日,两局共同发布的国标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也将实施。

 根据有关规定,公安车辆管理机关严格按照《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对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而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规定,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据最新一批《公告》办理注册登记,对未登《公告》的车辆产品或与《公告》公布参数不符的车辆产品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因此,针对近期较多群众及汽车销售商咨询7月1日后部分机动车车型可否上牌的问题,根据GB18352.3-2005及GB17691-2005,生产厂家应当早已得到通知,并提前做好准备。对于不知情的群众、销售商,市交警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建议欲购车者或销售商,提供准确的车辆型号或携带机动车合格证来车管所查询确认后,再决定购买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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