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针对超豪华车加征10%消费税

来源:购车网

    2016年11月30日晚,国家财政部在官方网站发布通知称:为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自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资料显示,自1994年消费税实施之日起便包含了汽车类税目,目前现行的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类。乘用车排量越大,征收消费税的税率越高,税率范围在1-40%之间,排量在4.0L以上的乘用车将适用最高40%消费税税率,中轻型商用客车则适用5%的消费税率。

    据了解,本次对豪车税收政策上的调整与近期的消费税改革不无关系,新一轮的消费税改革于2014年底正式启动。

    《通知》全文如下: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生产(进口)环节

零售环节

1.乘用车

排量1.0L以下(含1.0L)

1%

-

排量1.0L-1.5L(含1.5L)

3%

-

排量1.5L-2.0L(含2.0L)

5%

-

排量2.0L-2.5L(含2.5L)

9%

-

排量2.5L-3.0L(含3.0L)

12%

-

排量3.0L-4.0L(含4.0L)

25%

-

排量4.0L以上

40%

-

2.中轻型用客车

5%

-

3.超豪华小汽车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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