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半路出车祸撞死人 车主无连带责任?

来源:信息时报

    代驾发生事故怎么办?无偿代驾发生事故又该由谁担责?2011年,佛山人郭某俭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当地两级法院判决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8月2日上午,广东高院对这起案件再审开庭。

    代驾撞死人车主无连带责任?

    2011年10月22日21时许,饮酒后的郭某光请郭某俭代为开车。当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同大道附近时,郭某俭驾驶的小汽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上的乘客李某摔倒在地,大脑广泛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右侧硬膜外出血,右侧顶骨骨折,右侧颞顶部皮下血肿。李某当即被送院治疗。治疗期间,保险公司和代驾司机分别支付了10000元和7000元的医疗费。

    2011年11月14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代驾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2月,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1万元)的部分,李某向南海法院提起起诉,要求代驾司机赔偿原告医疗费72019元,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南海法院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只能由代驾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诉请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李某的法定继承人陶某凤等则认为,车辆所有人将涉案轿车交代驾司机驾驶送其到指定地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均归属郭某光。谁受益,谁就应该有赔偿责任。

    对于李某的上诉请求,佛山中院二审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辆所有人与代驾司机之间不构成无偿帮工关系,且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遂驳回李某一方的上诉。二审期间,李某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8月25日去世。

    受害者家属申诉省高院再审

    李某一方则认为,代驾司机郭某俭应属无偿帮工,车辆所有人应该对无偿帮工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1月,李某的妻子陶某凤等人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经再审审查后,广东高院决定予以提审。

    8月2日上午,广东高院在该院第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开庭时,虽经传票传唤,但车辆所有者及代驾司机仍拒绝到庭,案件缺席开庭。

    根据法律规定,出庭有助于被申请人更加充分地表述其主张,维护其权益。但不出庭不代表一定败诉,法院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庭审中,陶某凤的妹妹陶某芬称,一审判决生效后,虽然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由于查不到代驾司机的财产,至今一分钱都没拿到。“老公被对方撞死,家里一下子没了顶梁柱。治疗时还花了很多钱。” 陶某芬说,“姐夫和姐姐有两个孩子,都还在读书,一家人过得真苦。”

    法庭宣布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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