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能源汽车可享受政策补助

来源:婺城新闻网

    昨天,记者从区经济商务局获悉,为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市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区出台了《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均列入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补助政策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补助对象

    在金华市区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企业(在市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具体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区户籍人员;持有效的市区《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持有效的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在市区有固定工作,且连续两年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等,均为本次新能源推广应用的财政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享受国家补助基础上,可再享受市财政的配套补助,具体标准为: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和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80%。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助。在金华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财政补助。以租赁、微公交等模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的,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视实际情况予以相应补助。

    补助方式

    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限内,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应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市区配套财政补助款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汽车销售企业。在本次办法实施前已购买并享受金华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在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享受市区配套财政补助。

    补助申请和拨付

    申请市区配套财政补助的单位按季向市经信委统一申报,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申请新能源汽车补助需填写《金华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购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中央补助资金相关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的复印件。申请充电设施项目补助需填写《金华市充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项目建设许可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清单、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转载了您的文章或使用了您的图片,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相关链接

热点新车

触屏版 PC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