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先生投诉反映,今年3月5日,他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合同约定购车价为152800元,姚先生当即支付了10000元定金。3月8日,该公司致电告知姚先生,“原定的合同车价现在无法履行,如继续履行,车价要按161000元价格销售”。对此,姚先生难以接受,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按合同约定双倍退还定金。
经了解发现,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本在交货日期一栏里是空白。商家称,在签约时交货日期一栏留下空白,主要是车价一涨再涨,姚先生要的车没有现货,所以交车时间难以确定;经销商还表示,在签约之前,已经告知车主新车交货时间短的要几个月,长的甚至要一年,消费者也没有提出过异疑。
提问:
1、销售合同中交货日期空缺合同是否有效?消费者是否也要承担过错?
2、经销商在本案中有哪些违约行为?
【律师解答】:汽车经销商不应将汽车涨价的商业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双方虽然对交货日期未约定,但姚先生可以要求汽车销售商在合理时间内交付汽车,汽车销售商若在该期限内拒绝交付,则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对交货日期未约定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合同对双方仍然有约束力。汽车销售商向姚先生加价出售汽车的行为构成违约,这种违约行为致使姚先生按照原定价格购买汽车的目的不能实现,姚先生因此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汽车销售商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汽车销售商继续按照合同价格交付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