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调整增高投资门槛

来源:中国汽车报

  新近颁布的 《国家发改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了汽车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其中,《通知》第一项措施———“ 控制新建整车项目,适当提高投资准入条件。”恐怕是整车企业最关心的内容。

  很显然, 国家发改委以产能过剩的名义增高了投资门槛, 门槛的增高必将限制一些新建整车项目。那么,从《通知》内涵的角度看,哪些条款会影响新建的整车投资项目?

  记者理解,在这一措施中的第1、2、3 条与新建整车项目的关系最为直接,解读如下:

  《通知》原文:国家鼓励内资汽车生产企业新建独立法人汽车生产企业时,除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外,在新建企业中保留自有产品商标,并在所生产的自有商标产品车身前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

  解读:此条款对中资企业影响不大,但对新进入的外资却影响颇深。因为政策要求新建独立法人汽车生产企业要保留自有产品商标,并在所生产的自有商标产品车身前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这一点对格外重视品牌的外资来说,是需要全盘衡量的。

  《通知》原文: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不含与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合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及其再投资企业)应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在新开发和引进的产品车身前部显著位置标注本企业或本企业投资股东独家拥有的汽车产品商标。

  解读:由此,中资汽车企业在引进新产品上,不得不考虑商标的问题。不准在新引进的产品前部显著位置挂引进品牌的商标,这势必在转让费上、在产品的附加值上有一定损失。

  《通知》原文:现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分厂,除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外,上一年汽车销量必须达到批准产能的80% 以上;原建产能未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上一年汽车销量应不低于轿车10万辆,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 SUV )5万辆,多用途乘用车( MPV )5万辆,其他乘用车8万辆;重型载货车1万辆,中型载货车5万辆,轻型货车10万辆,微型货车10万辆;大中型客车5000辆,轻型客车5万辆。

  解读:《通知》中还有一项措施与此有关,在“推进汽车生产企业联合重组”措施中有这样的说法: “汽车生产企业兼并其他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为分厂的不受建设分厂有关条件的限制。”这实际上是扶大削小,对盲目扩大产能,甚至用扩大产能进行圈钱圈地的企业进行限制。(陈静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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