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资金支持 东莞今起接受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生车祸致人重伤,肇事司机无力承担医药费;车祸致人死亡肇事司机逃逸,死者殡葬费无着落……以往东莞发生这些事故时,要么受害者自己筹钱、要么拖欠医院费用,产生了各种问题。但今后这种情况将大有改观。今天起酝酿已久的“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正式接受申请。今年3月1日0时以后,发生在东莞市内的交通事故且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请救助。

  3月1日零时后发生的均可申请

  去年东莞市政府公布了《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经过近一年的筹备,今天开始该基金正式接受申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称,只有2013年3月1日零时后,在东莞发生的交通事故,并符合一系列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才可以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和一次性困难救助三大类费用。

  5月30日下午,交警支队召集全市各镇街交警大队相关警种,开展救助基金申请的培训工作。近期,全市各镇街交警大队将设立救助基金业务办理窗口,在交警支队设置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但受害者的申请是否受理只有交警支队办公室才有资格审核。

  救助基金有“八大资金”支持

  根据救助基金实施细则“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农业局、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为基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八种渠道:按省规定从东莞市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按省规定从东莞市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的营业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办公室依法向肇事司机追偿的垫付资金;市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纳入市救助基金;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南都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基金已有两三千万元资金到账,完全可以保证近期的救助申请。如果救助基金出现缺口时,基金办公室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意见,确保救助基金的充足。

  基金垫付费用后可向责任方追偿

  “基金办公室垫付的事故,如果肇事车辆被交警查扣的,基金办公室有权留置被扣车辆,直至责任方向办公室结算完垫付费用。”交警部门称,为防止部分肇事者故意拖欠基金办公室垫付的救助基金。救助基金办公室履行垫付义务后,有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各种权利。而且基金办公室追偿时,事故中伤者或亲属、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协助。而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拒不支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办公室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何申请三类救助基金

  1

  申请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

  ● 事故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伤者抢救费用需保险公司垫付的,交警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保险公司,并抄送抢救医院;保险公司应在3日内向医院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

  ● 事故中肇事车逃逸,或没购买责任险的,或购买责任险但抢救费用超过保险赔付的,由伤者或家属提出申请,基金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办公室向申请人及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亲属的,交警部门通知基金办公室直接审核。

  ● 抢救完成后,医疗机构持《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抢救费用清单、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凭证,向基金办公室申领抢救费。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交市财政局,财政局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2

  申请垫付遇难者丧葬费

  ● 丧葬费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交证明文件。非因尸体检验原因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

  ●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肇事车逃逸或未买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尸检后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并告知死者亲属,向基金办公室申请垫付丧葬费。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向受害人亲属和殡葬机构发出《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

  ● 殡葬机构在尸体处理后,持《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丧葬费用清单,向基金办公室申请支付丧葬费用。办公室审核通过,3个工作日内交市财政局,后者在3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费用支付给丧葬机构。

  3

  申请一次性救助

  ● 申请群体具体条件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重伤,因肇事方逃逸或经济困难完全无赔偿能力,死者(伤者)方得不到法定赔偿的;或只能得到部分赔偿的;及其他特别需要救助的情况;该救助由交通事故当事方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书面提出申请。

  ●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一次性(特殊)困难救助申请书》;(二)、受害人身份证明;(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劳动收入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五)、其他需要困难救助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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