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自民国87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满20年,金管会统计已经有446万人受惠!
金管会保险局副局长蔡丽玲表示,该制度实施以来,保险金额由施行初期新台币120万元调高至现行200万元,据金管会统计至106年12月底,承保车数已由428万辆提高至1,911万辆,累积理赔金额及补偿金计约2,453亿5千余万元,已超过446万人次受惠,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及稳定社会发展已具绩效。
金管会统计,汽车的承保数为790万辆、机车为1,121万辆,而汽车的理赔金额1,737亿元、机车达621亿元,而特别补偿基金的理赔达95亿元,其中无投保的理赔达61亿元、肇事逃逸理赔31亿元、失窃车或其他理赔达3亿元。
蔡丽玲指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及立法目的,是以提供汽车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或其家属能迅速获得基本保障为考量,赋予受害人一定程度之保障,同时提供被保险人移转使用管理被保险汽车所生之责任风险,发挥保障汽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安定社会之功能,实施迄今深获各界肯定。
蔡丽玲表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为政策性保险,主要参酌先进国家的经验及考量我国国情而建置,为使受害人迅速获得基本保障,采定额无过失制度,保险经营采无盈无亏原则,并设置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以提供未投保汽车、肇事逃逸汽车或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汽车,例如失窃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得以补偿等措施。
金管会提醒所有汽、机车的车主们要记得投保本保险,本保险之保险期间如到期或将到期,务必赶快续保,才能获得保障,并可避免因未投保而遭公路监理机关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