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零时起汽油零售价格涨0.22元/升

来源: 汽车之家

     国家发改委1日发布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决定自9月2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均提高300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提高0.22元和0.26元。这是我国成品油价格今年以来的第六次调整。


    发改委表示,7月29日国内成品油价格下调以来,国际市场油价受多种因素影响,震荡攀升,起伏较大。7月29日WTI(美国西德克萨斯轻质原油)原油期货收盘价格为每桶63.35美元,8月5日涨至每桶71.97美元,后虽一度回落至每桶67美元左右,但8月下旬又出现大幅反弹,24日曾涨至每桶74.37美元,为去年10月15日以来的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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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北京地区为例的降价后汽/柴油价格(参考),实际价格以当地加油站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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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8月31日国际油价再次回落,但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已超过4%,按现行成品油价格机制,需较大幅度上调国内成品油价格。经综合考虑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和经济形式,国家适当控制了提价幅度,每吨提高300元。发改委表示,适当上调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利于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障国内市场供应,同时有利于合理引导社会消费,促进节能减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9]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3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810元和607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210元和647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9月2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9月2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的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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