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逃逸等三种情况下 受害人可获最高5万救命钱

来源:南方都市报

  《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5月10日起正式实施。

  《细则》规定,肇事车辆逃逸等三种情况下,受害人的抢救费、丧葬费由市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一般为7 2小时内产生的费用。未获赔偿的受害人,可一次获得最高5万元的救助。

  三种情况可申请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只要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一种,其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可由市救助基金垫付。即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因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导致受害人产生伤亡,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的,或是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而确需救助的,市救助基金也会给予一定的救助。但救助所使用的资金,来源只有两个,一是小型汽车竞牌的收入,二是上一年度交通违法罚款中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受害人及其家庭未得到事故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情况,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一般垫付72小时内抢救费用

  《细则》规定,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需要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核。

  交通罚款不低于3%投入基金

  《细则》中,市救助基金的来源得以确认,分别为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收入扣除竞价发放工作有关成本,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赠、按照捐款人意愿办理,救助基金孳息,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损害赔偿资金的提存,其他资金。

  其中,《细则》明确规定,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收入扣除竞价发放工作有关成本后,全部用于市救助基金。同时,上一年度广州行政辖区范围内交通违法罚款,将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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