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开出首张窗外吐痰罚单 肇事司机罚百元扣2分

来源:南方网

    往车窗外吐痰,当心驾照扣分。珠海交警对不文明的驾车行为动真格了。昨日上午,一名山东男子驾车途经园林路春兴酒家路段时,因往窗外吐痰被市民举报,被拱北交警处以100元罚款,扣2分。这是珠海交警开出的首张因吐痰而被处罚的罚单。昨日上午8时25分,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到一名热心市民的举报,称一辆号牌尾数为“200”的京M号牌小型客车驾驶人,在8时20分左右经园林路春兴酒家路段时,向车窗外吐痰。交警部门调取监控视频发现了这辆车,看到了驾驶员往车窗外吐痰的过程。据警方调查,该车的实际使用单位是位于吉大光大银行写字楼的某设计院珠海公司,经与该公司联系,找到了当时的驾驶人———26岁的山东男子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9项的规定,交警部门对其进行了100元罚款、扣2分的处罚。李某表示接受。

    去年以来,交警部门根据举报,查处驾车向车外乱扔垃圾的违法行为10余宗,而往车窗外吐痰则尚属首例。警方称市民的举报帮助非常大。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未按照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七)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八)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

    (九)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十)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

    (十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十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十三)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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