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重新鉴定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政务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四十三条规定: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四十四条,重新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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