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满分考试业务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政务网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申请人应如实申告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认真阅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内容并签名确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证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的教育学习并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2、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四)办事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3、属军人的提交团以上部队地址证明;
(五)办事程序
受理岗(安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学习,预约科目一、三)→考试岗(科目一、三成绩录入)→档案岗(复核)→领导岗(审核)→档案岗(清分归档)→受理岗(发证)
(六)办事期限
1、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需进行科目三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2、所需考试的科目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清除记分分值及发回机动车驾驶证。
(七)办事地点
1、受理地点:佛山市轻工二路1号交警支队办证厅。
2、领证地点:佛山市轻工二路1号交警支队办证厅发证窗口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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