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颜色、车架变更业务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政务网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动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胳及备胎架等;
3、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三)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的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四)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变更;
1、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拓印;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存入机动车档案。
3、发动机号码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在发动机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五)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车身或车架上打刻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将《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存入机动车档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七)转入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的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辖区变更的业务,按机动车转称登记转入流程办理。
(八)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九)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1、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2、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3、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4、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5、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6、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7、变更后的使用性质;
8、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还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9、变更登记的日期。
四、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行驶证;
(五)交验机动车;
(六)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提交有关技术鉴定证明;
(七)车架来历凭证复印件;
(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九)提供机动车标准彩色光学相片1张;
(十)二类以上维修厂证明及该厂资格证;
(十一)属军人的提交团以上部队住址证明。
五、办事程序
变更前:车辆检验岗
变更后: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六、办事期限
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七、办事地点
佛山市轻工二路1号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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