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政务网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一)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达报废期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办事所需资料
(一)在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时所需资料:
1、行驶证及复印件;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3、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属军人的提交团以上部队住址证明;
(二)在受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办理的所需资料:
1、行驶证;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五、办事程序
(一)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时流程:
牌证管理岗……(收到受委托车管的签发的回执单后)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二)在受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办事的流程: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六、办事期限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二)受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七、办事地点
佛山市轻工二路1号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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