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政务网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申请人应如实申告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认真阅读《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内容并签名确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证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1、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只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2、有第(5)至第(8)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四)办事所需资料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由监护人代理注销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机动车驾驶证。
(五)办事程序
受理岗(信息录入,发放注销通知书)→领导岗(审核)→档案岗(归档)
(六)办事期限
受理后当天办结,发放《注销通知书》给申请人。
(七)办事地点
1、受理地点:佛山市轻工二路1号交警支队办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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