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政务网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机动车报废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裁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和《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3号)、《关于转发<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经贸贸易[2002]541号)等执行。
(三)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四)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注销机动车档案。注销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机动车报废注销流程办理。
四、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号牌和行驶征;
(五)属于机动车回收企业代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六)海关监管车辆,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七)》属于异地委托报废的,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八)属于机动车灭失的,提交有关灭失证明
五、办事程序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六、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七、办事地点
1、汽车类:佛山市轻工二路1号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
2、摩托车类:佛山市轻工二路1号交警支队对面,佛山市金属回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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