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核发临时行使车号牌业务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政务网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一)需要临时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发行驶证。
(二)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号牌的机动车辆,在办理补、换领手续期间,在补、换机动车号牌流程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机动车档案转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在转移、变更流程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五)《临时行驶车号牌》为纸质材料,规格和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四、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及复印件;
(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五)属军人的提交团以上部队住址证明。
五、办事程序
牌证管理岗办理
六、办事期限
受理当日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七、办事地点
佛山市轻工二路1号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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