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政务网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一)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三)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五)旅游载客汽车和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继续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检验4次(《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
(六)对达到使用年限申请延长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和非营运载客汽车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应当收回牌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手续《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
(七)对达到使用年限申请延长使用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农用运输车),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八)对达到使用年限申请延长使用的两轮摩托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参加检验或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3号)、《关于转发〈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经贸易[2002]541号))。
(九)延缓报废汽车(旅游载客汽车和非营运载客汽车除外)中,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客车每年检验4次;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每年检验1次,其他车辆每年检验2次(《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
四、办事所需资料
(一)行驶证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办事程序
车辆检验岗→档案管理岗
六、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七、办事地点
全市符合计量认证机动车检测站的车辆管理所业务办理点,目前有:
(一)佛山市绿景路机动车检测站;
(二)佛山市江湾路机动车检测站;
(三)佛山市五峰四路摩托车检测站;
(四)佛山市驾驶员协会摩托车检测站;
(五)佛山市禅东摩托车检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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