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补、换领机动车辆牌证业务
来源:佛山市公安局政务网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告知的义务和相关责任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三、办事条件和须知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
(二)补领机动车号牌与原号牌编号相同。
(三)申请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的机动车,必须在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
(四)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五)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
四、办事所需资料
(一)《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补领号牌的提供第三者保险凭证;
(四)属军人的提交团以上部队住址证明。
五、办事程序
(一)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二)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三)补、换领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六、办事期限
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换、补领行驶证的,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换、补领机动车号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事地点
佛山市轻工二路1号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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