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汽车明年需贴燃料消耗标识

来源:珠江时报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拟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网站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限为2009年6月22日至2009年7月6日。

    《规定》(征求意见稿)确定的燃料消耗量标示范围为,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对其进口或新生产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标示。

    《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在销售或其他任何使用《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场所所使用的标识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他场所使用的标识必须是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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