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 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来源:中国青年网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要改革监管方式,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提升监管能力。要求各地定期公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主体、 数量、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及时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等结果。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良 信用记录名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针对非法运营问题,《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运营惩处力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 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在《国务 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计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的法律框架下,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

    对于网约车经营者,要求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税务登记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向通信 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并且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具备与 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将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外 商投资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网约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类别的《道路运输证》,并明确了相关设施设备要 求。具体车辆标准、车辆标识和营运年限,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驾驶人若想成为网约车驾驶员、 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符合相关安全驾驶条件。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并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 证。

    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了全面规定,特别对网约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 备合法营运资质,不得接入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之外的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 提供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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