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有些意见提出,应明确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以促使教育部门统筹考虑学校的规划布局和校车的合理使用,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和幼儿园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些意见则认为,校车安全管理涉及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驾驶员的资格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等,这些都不是教育部门管得了的,应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建议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也有些意见提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体系的规划和运输市场管理等,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还有些意见提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门多,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避免相互推诿,形成管理漏洞。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或办公室等方式,建立齐抓共管的校车安全管理体制。
五、关于校车运行模式
1.关于学校配备校车。有些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学校可以配备校车及履行保障校车安全责任的规定,认为学校开校车最有利于保障学生乘车安全,学校也有义务保障学生在校园内和校车上的安全。有些意见则认为,学校不应当自备校车,不能把什么事、什么责任都推给学校。目前学校承担的教学以外的责任太多太重,超出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责任范围和责任能力。学校开校车属于学校办社会,是倒退。
2.关于校车运营是否应当市场化。有些意见提出,校车是纯公益性事业,校车的购置和运行应当由政府全盘负责,不能市场化、商业化。政府可以购置校车交给教育等有关部门运营,或者直接成立校车运营单位运营校车。如果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难以从根本上保障校车安全。有些意见则认为,校车服务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不宜由政府全包下来,由政府包下来是不可持续的。应当走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路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由企业具体承担校车运营业务,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并加强安全监管。
3.关于是否允许个人提供校车服务。有些意见提出,校车服务不是一般的经营性业务,不应当谁想干就可以干。校车服务只能由依法取得道路客运资格的运输企业或者政府设立的校车专营单位提供,这才有利于保障安全。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用车接送幼儿、学生,往往为多挣钱就超速、超载;而且经营太过分散,很难监管到位。应明确禁止个人提供校车服务。有些意见则提出,目前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个体运营车辆接送学生的情况相当普遍,有的是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下进行的。如果不允许个人提供校车服务,一方面这些个体经营者的生计会有问题,另一方面会出现校车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保障校车安全的关键不在于校车是由企业运营还是个人运营,而在于加强管理。建议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允许个人提供校车服务。